[公告]關於近日對於『莉洋』角色的紛爭一事最終統整(備份)
關於近日對於『莉洋』角色的紛爭一事最終統整
這整件事情給了非當事者的第三方添了麻煩,我們這裡十分抱歉,在此致歉。(8/3)
由於日前公告時我方立場與如今已有出入(詳參台北地下街之聲名稿),
為求統整公告內容與澄清立場,僅以本次公告之聲明為準。
雙方都有自己的立場,而只有當事者清楚真正事情,對於地下街的聲明我方也以予尊重,
此篇為WISH公告內容 http://blog.yam.com/byruu/article/52618374
這是地下街方的公告內容 http://www.taipeimall.com.tw/index?menu_id=324
起初我們並不希望讓事態發展到如此地步,惜地下街方的公告與實情確有其不符之處,
故我方特此說明如下。
第一點:
關於「台北地下街從未承諾及同意與任何人共同投資」這部份,
我們不做任何辯解,畢竟在當日會議之外的所有討論並未全程錄音存證。
然而,即便不計入我方於本案中所付出的時間/人力成本,
僅算本案中支付給委外第三方之費用,其金額細項統計如下:
因收到通知,所以將聲優配音之詳細金額已於馬賽克及塗鴉處理。
感謝日本部份的人脈管道的介紹,願意以特別的狀況幫忙協助此企劃。
http://album.blog.yam.com/show.php?a=byruu&f=901380&i=201074313
聲優配音 XX萬X千日圓 (已於馬賽克處理)
http://wishruu.com/image/DSC01388.jpg
(內含聲優代言費用,本項目不僅用於該動畫本身,也用於今年二月份公開之兩隻宣傳短片之中。
本項目亦列於我方對地下街出示之費用收據中,故實無僅支付動畫費用一說。)
動畫製作費 45萬日圓
音樂作詞作曲、後製 10萬日圓
(作者為日本方面的自由製作人、故難以開立發票,僅有合約為據。)
共計 1XX萬X千日幣,我方為支付配音費用,於今年2月時,
將由我方先行墊付之執行預算總金額兌換為日圓,當時之匯率約0.389,
換算後支付給日方共新台幣XX萬XXXX元。
另外,我方前往日本參與配音監製之機票開銷,合計共新台幣3萬8746元
(尚不包括 住宿、車資等花銷。)
上列總計支付給第三方成本為新台幣XX萬XXXX元整,由我方全額先行墊付。
如果依地下街方聲明第二點所述「委託其製作動畫總金額約為新台幣40萬元」,
此金額扣除5%營業稅後僅餘 新台幣38萬0925元,然而要支付給第三方的成本就已
多達新台幣XX萬XXXX元,以上金額甚至尚未計入我方製作之企劃內容如下: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動畫相關與宣傳部份:
兩個主視覺網站(莉洋的地下街網站/莉洋的生日會網站)之製作與維護。
莉洋登場/生日會之新聞稿撰寫/發佈
動畫之人設/演出原案/全案之連絡總籌
莉洋初次登場短篇影片製作
莉洋自我介紹短篇影片製作
(聲優仲介/動畫公司/音樂製作人)
--------------------
設計部份:
晴天娃娃版台北地下街Logo圖案
應景年獸之設計三面圖(就是那隻在莉洋等身人偶旁的巨大生物)
晴天娃娃商店扛棒設計
其他未列入之雜項
上列內容全數皆未付款,然則仍有使用之實,與地下街方面之聲明稿有明顯出入。
http://images.plurk.com/15e523fcc8b2ef1e37f4c40d53ddfb32.jpg
若果雙方確如地下街所言沒有任何合作關系,那麼試問天底下有誰會為了一則賠本生意,
做出如此之多的無償勞動?
http://v.youku.com/v_show/id_XMzQ3MDgyMDAw.html
http://v.youku.com/v_show/id_XMzQ5MDY5MDQw.html
若果雙方確如地下街所言沒有任何合作關系,那麼試問於今年2月至7月間放置於網路上、
及地下街沿街上的導覽工具上放映之宣傳影片中(共兩部:莉洋初登場、自我介紹影片),
何以開頭皆標上了「台北地下街 X Wish Studio」?
舉凡上列所列舉之數字差額和相關細節之間所代表的意義,我想真相究竟是什麼,
看到這裡的各位應該心裡有底。
補充:
至今收到『莉洋』相關的金額。
(新增) 第二點:
引述網友之提問,另外補充台北地下街所發表之公告其中的矛盾之處,我方同樣也提出以下幾點質疑:
地下街第一點聲明說"僅"委託我方設計畫稿,製作相關紀念品。
又再第三點說委託製作動畫。
第五點說台北地下街"從無派代表對外洽談任何事務。"
第一點和第三點的矛盾點很清楚 。 而且第一點成立,第三、五點皆無法成立。
而第五點矛盾在於我方並非地下街的內部成員。
但若非外派我方處理,試問聲優和製作動畫方面,為何一開始會由我方先行墊付?
第三點:
針對外界質疑「莉洋」計畫所產生之利益,雙方獲利不均的部份,我方要提出辯答。
兩邊由於組織單位形態不同,所以對於計畫成效的認知及目的也盡不相同。
台北地下街合作社:為半官方不得營利之團體,成立目的是為方便統一管理台北地下街賣場之商家事務,
對於「莉洋」計畫的目的是促進台北地下街賣場之眾商家的繁榮,以促進消費為目的。
判明計畫是否成功,以往例原則,最簡單是以滿額消費發票
(如消費滿300、500、1000等消費發票)來蓋章登記後,越換成獎品。
跟一般百貨賣場週年慶常見方式一樣,所以「莉洋」計畫在它們目的中的期望就是,
比起一般市售商品,自己的獨立品牌能帶來刺激。
所以地下街有時也會不只兌換莉洋周邊,也會混搭一些其餘品項作為對照。
就如其他百貨企劃般,計畫需要受到商家的認同跟支持成效好,才有下一次的機會。
對於地下街來說,計畫成效應該是不錯的,據地下街口述,
去年提袋是以花博為主題送出率不高,只有初刷率1萬的1/3。
但今年的莉洋提袋於3月初刷1萬個後,因兌換成效佳,已於四月進行二刷。
Wish Studio:主要需透過買賣行為,或插圖、設計等接案來維持運作。
於前文說明中,在今年四月,向地下街回收著作權時,當時「莉洋」企劃的狀況,
說實話雖然有角色故事的發展空間,但是以當時現況,作為獨立角色來說,
要進行商品化是相當的有風險。
說明雙方團體性質後,那麼關於「莉洋」計畫,到底誰從計畫上達成了目的,卻又僅負擔少量成本與風險,想大家都可輕易理解了。
第四點:
關於莉洋著作權歸屬問題,在無合約的狀況下,
雙方皆認同依「著作權法」第二節第十二條*為據,
我方仍合法擁有莉洋之相關著作權利,並有雙方來往的信件為證。
關於著作權歸屬信件來往紀錄的內容錄影,請參考以下連結。
http://youtu.be/g6-MjtXl7ZI
名片上針對私人通訊方式做保密處理。
最後,感謝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的 盧寶鐘 主席 與 張慧芸 副理 ,
及管委會的大家的照顧,與您們相處的日子我們很開心。
今後『莉洋』將由WISH Studio正式公認受理!今後的莉洋也請多多指教!
這整件事情給了非當事者的第三方添了麻煩,我們這裡十分抱歉,在此致歉。(8/3)
由於日前公告時我方立場與如今已有出入(詳參台北地下街之聲名稿),
為求統整公告內容與澄清立場,僅以本次公告之聲明為準。
雙方都有自己的立場,而只有當事者清楚真正事情,對於地下街的聲明我方也以予尊重,
此篇為WISH公告內容 http://blog.yam.com/byruu/article/52618374
這是地下街方的公告內容 http://www.taipeimall.com.tw/index?menu_id=324
起初我們並不希望讓事態發展到如此地步,惜地下街方的公告與實情確有其不符之處,
故我方特此說明如下。
第一點:
關於「台北地下街從未承諾及同意與任何人共同投資」這部份,
我們不做任何辯解,畢竟在當日會議之外的所有討論並未全程錄音存證。
然而,即便不計入我方於本案中所付出的時間/人力成本,
僅算本案中支付給委外第三方之費用,其金額細項統計如下:
因收到通知,所以將聲優配音之詳細金額已於馬賽克及塗鴉處理。
感謝日本部份的人脈管道的介紹,願意以特別的狀況幫忙協助此企劃。
http://album.blog.yam.com/show.php?a=byruu&f=901380&i=201074313
聲優配音 XX萬X千日圓 (已於馬賽克處理)
http://wishruu.com/image/DSC01388.jpg
(內含聲優代言費用,本項目不僅用於該動畫本身,也用於今年二月份公開之兩隻宣傳短片之中。
本項目亦列於我方對地下街出示之費用收據中,故實無僅支付動畫費用一說。)
動畫製作費 45萬日圓
音樂作詞作曲、後製 10萬日圓
(作者為日本方面的自由製作人、故難以開立發票,僅有合約為據。)
共計 1XX萬X千日幣,我方為支付配音費用,於今年2月時,
將由我方先行墊付之執行預算總金額兌換為日圓,當時之匯率約0.389,
換算後支付給日方共新台幣XX萬XXXX元。
另外,我方前往日本參與配音監製之機票開銷,合計共新台幣3萬8746元
(尚不包括 住宿、車資等花銷。)
上列總計支付給第三方成本為新台幣XX萬XXXX元整,由我方全額先行墊付。
如果依地下街方聲明第二點所述「委託其製作動畫總金額約為新台幣40萬元」,
此金額扣除5%營業稅後僅餘 新台幣38萬0925元,然而要支付給第三方的成本就已
多達新台幣XX萬XXXX元,以上金額甚至尚未計入我方製作之企劃內容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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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畫相關與宣傳部份:
兩個主視覺網站(莉洋的地下街網站/莉洋的生日會網站)之製作與維護。
莉洋登場/生日會之新聞稿撰寫/發佈
動畫之人設/演出原案/全案之連絡總籌
莉洋初次登場短篇影片製作
莉洋自我介紹短篇影片製作
(聲優仲介/動畫公司/音樂製作人)
--------------------
設計部份:
晴天娃娃版台北地下街Logo圖案
應景年獸之設計三面圖(就是那隻在莉洋等身人偶旁的巨大生物)
晴天娃娃商店扛棒設計
其他未列入之雜項
上列內容全數皆未付款,然則仍有使用之實,與地下街方面之聲明稿有明顯出入。
http://images.plurk.com/15e523fcc8b2ef1e37f4c40d53ddfb32.jpg
若果雙方確如地下街所言沒有任何合作關系,那麼試問天底下有誰會為了一則賠本生意,
做出如此之多的無償勞動?
http://v.youku.com/v_show/id_XMzQ3MDgyMDAw.html
http://v.youku.com/v_show/id_XMzQ5MDY5MDQw.html
若果雙方確如地下街所言沒有任何合作關系,那麼試問於今年2月至7月間放置於網路上、
及地下街沿街上的導覽工具上放映之宣傳影片中(共兩部:莉洋初登場、自我介紹影片),
何以開頭皆標上了「台北地下街 X Wish Studio」?
舉凡上列所列舉之數字差額和相關細節之間所代表的意義,我想真相究竟是什麼,
看到這裡的各位應該心裡有底。
補充:
至今收到『莉洋』相關的金額。
(新增) 第二點:
引述網友之提問,另外補充台北地下街所發表之公告其中的矛盾之處,我方同樣也提出以下幾點質疑:
地下街第一點聲明說"僅"委託我方設計畫稿,製作相關紀念品。
又再第三點說委託製作動畫。
第五點說台北地下街"從無派代表對外洽談任何事務。"
第一點和第三點的矛盾點很清楚 。 而且第一點成立,第三、五點皆無法成立。
而第五點矛盾在於我方並非地下街的內部成員。
但若非外派我方處理,試問聲優和製作動畫方面,為何一開始會由我方先行墊付?
第三點:
針對外界質疑「莉洋」計畫所產生之利益,雙方獲利不均的部份,我方要提出辯答。
兩邊由於組織單位形態不同,所以對於計畫成效的認知及目的也盡不相同。
台北地下街合作社:為半官方不得營利之團體,成立目的是為方便統一管理台北地下街賣場之商家事務,
對於「莉洋」計畫的目的是促進台北地下街賣場之眾商家的繁榮,以促進消費為目的。
判明計畫是否成功,以往例原則,最簡單是以滿額消費發票
(如消費滿300、500、1000等消費發票)來蓋章登記後,越換成獎品。
跟一般百貨賣場週年慶常見方式一樣,所以「莉洋」計畫在它們目的中的期望就是,
比起一般市售商品,自己的獨立品牌能帶來刺激。
所以地下街有時也會不只兌換莉洋周邊,也會混搭一些其餘品項作為對照。
就如其他百貨企劃般,計畫需要受到商家的認同跟支持成效好,才有下一次的機會。
對於地下街來說,計畫成效應該是不錯的,據地下街口述,
去年提袋是以花博為主題送出率不高,只有初刷率1萬的1/3。
但今年的莉洋提袋於3月初刷1萬個後,因兌換成效佳,已於四月進行二刷。
Wish Studio:主要需透過買賣行為,或插圖、設計等接案來維持運作。
於前文說明中,在今年四月,向地下街回收著作權時,當時「莉洋」企劃的狀況,
說實話雖然有角色故事的發展空間,但是以當時現況,作為獨立角色來說,
要進行商品化是相當的有風險。
說明雙方團體性質後,那麼關於「莉洋」計畫,到底誰從計畫上達成了目的,卻又僅負擔少量成本與風險,想大家都可輕易理解了。
第四點:
關於莉洋著作權歸屬問題,在無合約的狀況下,
雙方皆認同依「著作權法」第二節第十二條*為據,
我方仍合法擁有莉洋之相關著作權利,並有雙方來往的信件為證。
關於著作權歸屬信件來往紀錄的內容錄影,請參考以下連結。
http://youtu.be/g6-MjtXl7ZI
名片上針對私人通訊方式做保密處理。
最後,感謝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的 盧寶鐘 主席 與 張慧芸 副理 ,
及管委會的大家的照顧,與您們相處的日子我們很開心。
今後『莉洋』將由WISH Studio正式公認受理!今後的莉洋也請多多指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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